家长委员会工作章程
家长委员会工作章程
(一)总则
1.根据 《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》 和 《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》 的有关规定,为团结全校学生家长,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和合作,完善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教育网络,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注入活力,促进学生成长为培养新世纪的高素质人才,特制定本章程。
2.家长委员会是以自愿参加为原则,协助、监督学校工作的非行政性的家长群众组织。
(二)任务
3.本会的任务是:
(1)学校紧密协作,发动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,以形成良好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环境。
(2)指导学生家长开展家庭教育,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,动员所有家长,积极学习教育知识,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会、家长培训等活动。
(3)参加研讨学校发展中重点问题,协同学校提高、改善办学质量,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,为促进教育改革,提高学校社会声誉而努力。
(4)分析、归纳家长们所反映的问题,将有关意见、建议及时反馈给学校。
(5)定期听取学校工作的介绍,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检查、督促和协调作用, 定期听取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介绍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6)协助学校宣传和表彰教职工中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,宣传表彰学生家长中尊师重教,积极帮助办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,宣传和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的班集体。
(7)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会、家长义工、家长听课监考、家庭教育咨询,指导家庭教育,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,改进教育方法,使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实施教育教学,改进教育的方法。
(8)定期组织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。
(三)组织形式
4.家长委员会成员为在校就读热心学校教育、有较强组织能力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、对教育问题有见解、有一定的时间精力保证的学生家长,经班主任或学生家长自荐或推举通过选举产生。
5.学校家长教师会的组织机构:
(1)主席一人:校级家长委员中选举产生。
(2)副主席两人:校级家长委员中选举产生(小学部、初中部各一人)
(3)执行委员六人:校级家长委员中选举产生(小学部、初中部各三人)
6.各职务任期为二年,学生毕业或转出员资格自动取消,并从候补人员中增补。
(四)权利和义务
7.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权利:
(1)有权了解学校的办学目的和工作计划。
(2)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3)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。
(4)家长委员会成员可提议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,可将会议精神报学校德育处,由德育处协调解决相关提案、建议等并限期答复。
8.家长教委员会成员的义务
(1)应热爱教育事业,有良好行为表率形象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。
(2)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。
(3)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,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。
(4)应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资上的帮助和支持。
(5)为全校学生、家长定期组织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,加强相互理解。
9.家长委员会可以委托办公室主持日常工作和制定学期工作计划草案,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学校讨论通过并执行。
10.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 1次,讨论、落实、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。
(五)附则
11.本章程经由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。
12.本章程由惠州市光正实验学学校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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